(原标题:提高违法成本 强化煤矿生产安全)
证券时报记者 郭博昊
2月4日,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,应急管理部、司法部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相关负责人就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进行解读。对于近期暴露出部分煤矿存在“屡罚屡犯”“宁肯交罚款也要违法生产”的问题,《条例》通过提高罚款数额下限、新设较重罚则、加大关闭力度等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,推动煤矿安全生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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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条例》在保持与《安全生产法》等法律衔接的基础上,提高了对煤矿企业、企业负责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。比如,根据《安全生产法》,对发生一般事故、较大事故、重大事故的企业,罚款下限分别为30万元、100万元、200万元。《条例》分别提高至50万元、150万元和500万元。
新设较重罚则方面,对于未按规定配备矿长等人员和机构、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程标准、未按规定编制专项设计、未按规定进行灾害等级鉴定、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等严重威胁生产作业安全的违法行为,《条例》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。
同时,《条例》加大关闭力度,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、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,《条例》将其列入依法关闭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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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《条例》还明确了煤矿上级企业的职责,要求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,定期对所属煤矿进行安全检查,从法规上第一次明确了煤矿企业和煤矿的关系。《条例》强化了煤矿设计、施工、竣工验收、生产、关闭等“全链条”安全管理;对煤矿企业安全制度、组织机构、人员职责、教育培训、劳动待遇保障、安全设施和设备、危险作业等方面进行“全方位”规范;细化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,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,夯实了企业主体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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